80/05/01


[ 國民大會]
1.國代選舉方式改變,以因應兩岸分治事實。
2.明確規定第二屆國代任期。
3.首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。
4.決定第二屆國代產生後三個月內,由總統召集臨時會進行第二階段實體部分修憲任務,以因應七十九年七月間所決議的「一機關、兩階段」修憲協議(按:第一階段即由第一屆資深國代僅作程序部分的修憲,廢除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』,結束憲政非常體制,並賦予二屆國代產生法源依據)。

[總統]
1.修正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程序。
2.賦予依據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』授權成立的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之憲法依據。

[行政院]
賦予依據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』授權成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憲法依據。

[立法院]
1.立委選舉方式改變,以因應兩岸分治事實。
2.明確規定第二屆立委任期。
3.首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。

[司法院]
無更動。

[考試院]
賦予依據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』授權成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憲法依據,導致考試院部分職權轉移。

[監察院]
1.監委選舉方式改變,以因應兩岸分治事實。
2.明確規定第二屆監委任期。
3.首次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。

[地方政府]
無更動。

[基本國策]
兩岸人民交流法制化入憲。


資料來源:陳怡如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jyfd6113/c020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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