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4/06/10


[國民大會]
1.廢除國民大會,凍結憲法本文「國民大會」專章。
2.原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行使,乃還政於民。

[總統]
正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。

[行政院]
無更動。

[立法院]
1.立委任期由原先的「三年」改為「四年」。
2.立委人數由原先的「二百二十五人」減半為「一百一十三人」。
3.政黨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
4.「大選區(複數選區)」改為「小選區(單一選區)」,「一票制」改為「二票制」。
5.領土變更案複決權之行使,由原先的「國民大會」改為「公民投票複決」,以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。
6.正副總統彈劾案由原先的「國民大會」改為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」,以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。
7.憲法修正案複決權之行使,由原先的「國民大會」改為「公民投票複決」,以因應國民大會之廢除。

[司法院]
增設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」之職權。

[考試院]
無更動。

[監察院]
無更動。

[地方政府]
無更動。

[基本國策]
無更動。


資料來源:陳怡如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jyfd6113/c020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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