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3/08/01


[國民大會]
1.整合國大職權規定,職權為補選副總統、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、議決監察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、修改憲法、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、對總統提名任命人員行使同意權。
2.國大自此以後因行使職權需要,得隨時召集,且每年最少集會一次。
3.增設議長及副議長。
4.基於議會自律原則賦予國大有自行制定行使職權程序之權。
5.國代報酬法制化入憲,且受利益迴避原則所規制。

[總統]
1.確立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。
2.限縮行政院長的副署權。
3.修改總統副總統罷免方式,且較之第二次修憲更為嚴格。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,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,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,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,即為通過(按:此在因應總統副總統直接民選)﹔或是對監察院所提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同意時,被彈劾人應即解職(按:原係規定「即為通過」而非此之「應即解職」)。

[行政院]
行政院長副署權受到限縮。

[立法院]
立委報酬法制化入憲,且受利益迴避原則所規制。

[司法院]
無更動。

[考試院]
無更動。

[監察院]
無更動。

[地方政府]
無更動。

[基本國策]
1.將「山胞」改為「原住民」,以示尊重。
2.增設對公營金融機構管理之規範。


資料來源:陳怡如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jyfd6113/c020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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