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9/04/25


[國民大會]
1.改為「任務型國大」,即「國大虛級化」。
2.國代人數三百人並以比例代表制選出。
3.必須基於行使職權之必要而選舉產生。
4.職權縮小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、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、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。
5.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,集會以一個月為限。
6.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。
7.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,以法律定之。
8.第三屆國代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。

[總統]
因第六次修憲改採「任務型國大」(國大虛級化),國民大會人事同意權、總統副總統罷免權、副總統補選方式等乃改由立法院行使,故乃相應作若干文字上的修正調整。

[行政院]
無更動。

[立法院]
1.將原國大若干職權改由立法院行使,即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、領土變更提案權、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人員人事同意權、補選副總權。
2.變成提出憲法修正案的唯一有權機關(按:原國大亦有之)。

[司法院]
1.大法官改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。
2.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,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。

[考試院]
考試院人員改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。

[監察院]
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。

[地方政府]
無更動。

[基本國策]
無更動。


資料來源:陳怡如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jyfd6113/c020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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