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6/07/21


[國民大會]
1.增設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部分的婦女保障名額。
2.因條文從十條變成十一條,故文字上略作修正調整。
3.因正副議長於此時已產生,故相關條文亦略作修正調整。

[總統]
1.行政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免,且此等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。
2.增設總統在特定條件下得宣告解散立法院。
3.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提案權改由立法院行使(按:原係規定由監察院行使)。

[行政院]
1.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(按:原係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)。
2.覆議制度作若干修正,並引進不信任案制度。
3.國家機關職權、設立程序、總員額保留予法律規範。

[立法院]
1.立委選舉當選名額變更。
2.覆議機制作有若干修正。
3.增設倒閣權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提議權(按:原係由監察院行使)。
4.由於此次修憲引進不信任案制度,故乃增設立委遭解散的相關因應及調整規定。
5.立委身體自由保障改為侷限於「會期中」始受保障。

[司法院]
1.大法官改設十五人,且正副院長均具大法官身分。
2.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,僅得加註意見,有利於司法獨立性。
3.大法官改為任期八年且不得連任,有利於司法獨立性。
4.大法官改分二梯次產生,以利經驗傳承。

[考試院]
無更動。

[監察院]
取消正副總統彈劾提案權,改由立法院行使。

[地方政府]
凍結省級政府組織(按:即「精省」、「凍省」)。

[基本國策]
1.增設對中小型經濟事業之保護。
2.增設對於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環境之建構。
3.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。
4.促進多元文化發展。


資料來源:陳怡如 http://home.kimo.com.tw/jyfd6113/c020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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